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獨立預算」應指預算法第 16 條所定預算,各政風機關(構)如有疑義,可協同主計單位依相關規定職權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10501540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