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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法務部 98.05.25 法政字第 0981105200號函釋參照,港務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職務最高列等可認定係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至各分公司「副處長」是否可比照列相同官職等,則有討論空間,惟職務既均屬副主管,與上開函釋所定要件有別,自無庸辦理財產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財字第 1010501506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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