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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法官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前,無論職務所列職等為何,受理申報機關(構)均為其所屬機關政風機構,則其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財字第 1010031418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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