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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參照,申報義務人因退休或調職,自應以退休審定函所載退休生效日或離職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以當日為申報日,辦理卸(離)職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財字第 1010502682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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