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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等規定,「公產管理之主管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主管人員,應符合「服務於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主管人員」二項要件,始應辦理財產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財字第 1010500625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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