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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稱司法警察主管人員,應指實際執行業務時具有「司法警察權」主管人員而言,故警察機關偵查隊拘留所小隊長、保安警察大隊小隊長及各分局警備隊小隊長,倘執行業務時屬相關規範具有司法警察權之主管人員,自應依法申報財產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1001103563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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