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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等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又所稱首長、副首長,係指依法規所置之人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1001103064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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