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等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又所稱首長、副首長,係指依法規所置之人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1001103064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