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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報人如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並選擇辦理就(到)職或定期申報者,得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惟仍應擇定卸(離)職日前之日期作為財產申報基準日,始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立法意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1001101003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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