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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7 條等規定,針對具高度政策決定權及影響力公職人員,使其財產變動情形透明化。惟申報人配偶既於定期申報前死亡,為繼承人時即應為變動申報,已達到揭露財產變動目的,且為避免增加困擾,自無庸填報配偶於死亡前財產變動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1000006242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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