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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既不因法院准予備查,即謂該法人格消滅,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而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如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日,為實際離職之日,恐非允當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1000005716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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