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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託之特定財產,其財產所有權即已移轉予受託人,如有增減情形,仍應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信託契約內容,管理或處分該等財產,故強制信託原因消滅後,委託人對信託之財產所有權自不得追溯原取得之日起並延續存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00002468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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