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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等指示,應事前或同時通知受理申報機關,單純表示為塗銷信託登記,則不涉及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應於 1 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通知變更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0999056411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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