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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託之國內上市(櫃)股票,因其財產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如有配股、增減資或換股情形,應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信託契約內容,管理或處分該等財產,其與委託人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有間,故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 3 項「新增信託財產」申報規定之適用;惟該類人員於每年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時,仍應據實申報前開有價證券之股數及價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0999052348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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