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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課以公職人員應申報一定金額以上債務之義務,該債務係指私人間借貸行為所衍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而言,不包括公法上之債務;另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之財產未予信託者,除處以罰鍰外,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信託或補正為止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0999046107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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