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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不因法院准予備查,即謂該法人格消滅,其應以該法人合法清算終結而解散之日,定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依法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0999033304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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