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有關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不因法院准予備查,即謂該法人格消滅,其應以該法人合法清算終結而解散之日,定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依法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0999033304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