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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於公職人員對於「保險」之財產申報,因保險商品具有特殊性,係以保險費繳納之方式及金額為申報標準,且為了配合現行紙本申報表之欄位設計及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格式,因此,將保險申報之方式明定以在申報表「備註欄」內,敘明要保人及保險相關事宜,藉以排除每件保險契約所繳保險費總額超過 20 萬元始須申報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0999024829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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