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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依其立法(或目的)解釋及文義解釋,自不包含財產減少之說明義務;倘受理申報機關(構)因前述情形發現申報人所申報財產異常減少,足認其有申報不實或貪瀆嫌疑之虞,自得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為個案之查核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1000003665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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