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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卸(離)職人員因故意申報不實而經科處罰鍰者,因其已不具應申報財產身分,故無再命其補正之必要;非故意申報不實者,仍以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通知申報人為宜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0999047618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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