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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公職人員前後年度財產資料之比對,係以財產有無異常增加、來源是否可疑為查核重點,不以被抽中進行實質審查者為限,而就申報之財產資料由形式上比對即可,故以查核年度之薪資所得總額作為認定標準,始具財產比對之實益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0999042473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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