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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立法意旨,係考量公職人員本人、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與公職人員本人具有相當密切之財產上利害關係,故亦有將前開法人團體列為關係人之必要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利字第 1110500368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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