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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合辦活動,若主辦或承辦單位為民間團體,而政府機關擔任合辦或協辦單位,並由政府機關分攤部分活動經費者,則該分攤活動經費之來源多為政府機關依其辦理各項活動之法令所編列預算支應之補助經費,核屬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補助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110500314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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