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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第 27 條等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成立,係以私法上交易行為為構成要件,則私法上交易行為一經成立,行為人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即已完成,似無「行為之繼續」情形,至交易行為成立後履約行為,應屬交易行為後續效果,性質上應屬「狀態之繼續」,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應自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完成時即行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法律司字第 1010301231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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