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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民代表會之副主席,並非僅具有民意代表之身分,亦須以機關副首長身分處理相關等會務,故其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等規定規範,而非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僅就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加以迴避即足,如其就關係人之人事任用案未予迴避,則有違本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條文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0981108495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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