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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已受約僱聘人事措施之人員,俟後始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應受信賴利益之保障,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止,故自無溯及無效及應追繳薪資等問題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0981105668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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