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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鎮、市)民代表應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申報財產,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關係人亦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098110036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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