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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等行為,如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該行為應歸於無效,惟採購契約之效力仍應視民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定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字第 0980006039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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