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監察院(88)院台人字第 88160141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監察院(99)院台人字第 0991601095 號
函修正第 5、10、12、13 點條文及第 3 點條文之附表;刪除第 15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 1021630414 號函修正
第 3、5、10~1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 1081630627 號函
修正第 10 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