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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71號 令
法規體系: 法規/陽光四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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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3137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17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4206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4719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並自八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523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
  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70030500A  號、考
  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09700046842  號令、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
  0971804204  號令會同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34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
  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70030500A  號、考
  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09700046842  號令、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
  0971804204  號令會同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2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07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
  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80017469 號令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800057431  號令、監察院院台申壹字第 1
  080102492A  號令會同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41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2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507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8、2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