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監察院第一〇六次會議修正
4.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監察院第七四〇次會議修正第 4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三月十四日監察院第八四六次會議修正第 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監察院第一二六三次會議修正通過全文
60 條
7.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十二日監察院第一五八〇次會議修正第 41、44
、 46~48 條、並增列 43-1、43-2、43-3、46-1、46-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日監察院第一七四五次會議刪除第 46-1 條條
文
9.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十二日監察院第一七五〇次會議修正第 18、21、
36 條、並增列 55-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監察院第一八四三次會議修正發布
全文 79 條
1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監察院(86)院台參甲字第 860800386
號公告刪除第 43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監察院(87)院台綜字第 871100297
號令發布刪除第 46、6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監察院(88)院台綜字第 881100260
號令增訂發布第 42-1~42-5 條條文;刪除發布第 42、44、45、47
~60、62~68 條條文;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監察院院台綜字第 104113093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增訂第 26-1 條條文;刪除第 27~32 條
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