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五日審計部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十二日監察院第一三六七次會議修正第 4、5 條條
文
3.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審計部(76)台審部參字第 032420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監察院第一八八○次會議修正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880085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原名稱: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審核辦法;新名稱:審計機關審
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91009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5、6、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05820000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5、7、8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