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6175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5322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36 條;除第 21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
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047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7 條第 4 項第 2 款有關與政府機關(構)有重大公共建
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資料建置及受查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2014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1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471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2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56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15、18、21、25、28~33、36 條條文;刪除第 16 條
條文;除第 21 條第 4 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
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