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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5681號 令
法規體系: 法規/陽光四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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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6175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5322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36 條;除第 21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
  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047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7  條第 4  項第 2  款有關與政府機關(構)有重大公共建
  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資料建置及受查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2014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1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471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2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56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15、18、21、25、28~33、36 條條文;刪除第 16 條
  條文;除第 21 條第 4  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
  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