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監察院(61)監台院文字第 262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監察院院台秘文字第 1060931694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監察院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注意事項;新名稱:監察院各類
文件蓋用印信及簽署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監察院院台秘文字第 1090931628 號函
修正第 2 點條文;增訂第 5 點條文;並自同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監察院院台秘文字第 1110931241 號函
修正第 2、4 點條文;並自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