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91. |
098.04.02 |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等行為,如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該行為應歸於無效,惟採購契約之效力仍應視民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定之 |
行政函釋 |
92. |
098.03.27 |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如於執行職務之際,未為迴避,或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關係人之人事約聘僱利益時,即屬違法 |
行政函釋 |
93. |
098.03.27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避免具利益衝突之特定私法交易行為發生,以遏阻不當利益輸送。關係人向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得標之採購案,既屬決標後撤標階段,採購機關尚未與關係人簽立契約,則難謂已成立所謂之交易行為 |
行政函釋 |
94. |
098.03.17 |
鄉(鎮、市)民代表應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申報財產,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關係人亦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
行政函釋 |
95. |
097.12.10 |
任職中央機關之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為適法性監督,不具監督權限,故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為之規定 |
行政函釋 |
96. |
097.09.19 |
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屬不動產物權,具有一定經濟價值,自屬本法所稱其他財產上權利之財產上利益。 |
行政函釋 |
97. |
097.03.06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於民法第 971 條有關姻親關係消滅時適用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98. |
097.03.05 |
有關人力派遣公司派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定關係人至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任職,是否屬同法第 4 條所稱非財產上利益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99. |
097.02.12 |
公職人員未自行迴避而給予關係人非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效力 |
行政函釋 |
100. |
096.10.04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之人員,並包括其職務代理人,另有關考績之評定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之範圍 |
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