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院秘書長函,為民選首長執行公務時,如因預算未編列或經審議刪減致
預算不敷,改以自有資金支應,所衍生後續相關經費與公務預算應如何明
確劃分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秘書長101年8月8日秘台申肆字第1011832904號函。
二、本案研復如下:
(一)查民選行政首長雖得以自有資金支付原未編預算或經審議刪減預算
或已編預算不敷支應之公務費用,惟基於政府相關預算籌編及審議
規範之適用範圍,包括政府在未來一個會計年度內所有與財務具有
相關性之作為,包括各項收入、支出,與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
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及未來承諾之授權等。爰本案倘可能衍
生嗣後政府相關費用之增加,因已涉及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仍應受
政府相關規範限制。
(二)復以案內所提民選首長公務車輛購置為例,為避免類此超標準購置
較大馬力車輛,致衍生後續相關費用(如維護費、修理費、油料費
、牌照稅等)問題,本總處(原行政院主計處)前以95年 3月14日
函各縣市政府略以,即使首長願意自付超過編列基準之車款及其後
續相關經費,仍屬不宜,爰各級首長購置座車仍應於規定編列標準
範圍內辦理在案。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