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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職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一、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職員之獎懲,特訂
    定本要點。
    本院辦理職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院職員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
    大過。未達獎懲標準者,得留供年終考績參考。
    例行性之業務,非有特殊表現,並敘明具體事實外,不予敘獎。

三、本院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 對監察作業之改進,提供創見,經採行具有成效者。
 (二) 辦理研訂 (修) 法規或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有助於業務發
      展者。
 (三) 辦理監察調查工作,認真負責,表現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四) 辦理巡察工作,認真負責,表現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五) 辦理重要或新增業務,負責盡職,成效良好者。
 (六) 對於主管業務領導有方或督導得力,有具體事實者。
 (七) 籌劃、執行與本院業務有關之大型活動或會議,認真負責,表現良
      好者。
 (八) 辦理業務,積極聯繫協調,致工作推展順利,有具體事實者。
 (九) 接待或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任勞任怨,獲致好評,有具體事實者。
 (十) 執行職務,能善用方法,撙節公帑或提升採購效能,有具體事實者
      。
 (十一) 率隊或代表本院參加各類競賽,獲頒獎項者。
 (十二) 積極協辦本職以外之工作,表現良好,具有績效者。
 (十三) 執行災害搶救及修復工作,切合機宜,有具體成效者。
 (十四) 對意外事件或災害之發生有效預防,或已發生而處置得當,減少
        危害者。
 (十五) 操守廉潔,臨財不苟,有具體事實,足資表率者。
 (十六) 其他優良事蹟,宜予嘉獎者。

四、本院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記功一次或二次:
 (一) 對監察作業之改進,研提具體方案,經採行成效顯著者。
 (二) 辦理研訂 (修) 法規或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本院業務發
      展有重大貢獻者。
 (三) 辦理監察調查工作,負責盡職,績效卓著,足資表率者。
 (四) 辦理巡察工作,負責盡職,績效卓著,足資表率者。
 (五) 主辦重要或新增業務,詳密規劃,任勞任怨,成效優良者。
 (六) 辦理重要業務之督導管理事項,備極辛勞,績效卓著者。
 (七) 籌劃、執行與本院業務有關之大型活動或會議,詳慎周延,圓滿達
      成任務者。
 (八) 對於主管業務有所創新或改革,經實行結果,成效優良者。
 (九) 依限完成重要計畫之執行,成績優良者。
 (十) 率隊或代表本院參加各類競賽,獲得總冠軍或總錦標者。
 (十一) 對於主辦或監督業務,拒收賄賂或其他利益,足堪表率者。
 (十二) 處理專案或執行上級交辦臨時、重大任務,克服困難,依限圓滿
        完成,著有績效者。
 (十三) 對意外事件或災害之發生有效預防,或已發生而處置得當,免除
        重大損失者。
 (十四) 其他重要優良事蹟,宜予記功者。

五、本院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
 (一) 懈怠職務,致影響工作者。
 (二) 辦理業務疏失或延宕,情節輕微者。
 (三) 處理公務計劃不週或引據法令失當,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四) 言行失檢,有損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五) 對公物保管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失,或影響業務運作,情節輕微者
      。
 (六) 不守辦公時間,擅離職守者。
 (七) 對主管、主辦或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者。
 (八) 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九) 處理公務,故為出入,或不按法定程序執行者。
 (十) 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生不良後果者。
 (十一) 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十二) 未經許可,擅自對外發表有關職務上之談話者。
 (十三) 辦理採購業務,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行為,或明知屬員有
        上開行為卻不予處置,情節輕微者。
 (十四) 違反資訊安全規定,情節輕微者。
 (十五) 其他違反服務規定事實,情節輕微者。

六、本院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懈怠職務,嚴重影響工作者。
(二)辦理業務遺漏錯誤或無故積壓延宕,導致不良後果者。
(三)辦理公務計劃不週或引據法令失當,造成不良後果,情節重大者。
(四)對公物保管或使用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業務運作者。
(五)擅離職守,致貽誤公務者。
(六)代他人或託他人出、退勤刷卡者。
(七)玩忽命令,不聽指揮,情節重大者。
(八)處理公務,故為出入或不按法定程序執行,致生不良後果者。
(九)疏於監督,致直接監督之屬員有貪瀆或其他重大違失行為者。
(十)利用職權,向其他機關請託、關說,或接受饋贈、招待,未構成犯
      罪者。
(十一)疏忽保密工作,經糾正仍不改善,致影響業務者。
(十二)違反保密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三)未經許可,擅自對外發表有關職務上之談話,致嚴重影響業務者
        。
(十四)辦理採購業務,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行為,或明知屬員有
        上開行為卻不予處置,情節重大者。
(十五)違反資訊安全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六)其他違反服務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

七、本院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 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者。
 (二)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 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 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五) 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 研究重要改革計畫,施行結果對監察制度確有重大貢獻者。
 (七)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宜予記一大功者。

八、本院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 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 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事
      實確鑿者。
 (三) 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失者。
 (四)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六) 洩漏職務機密,影響重大者。
 (七) 其他重大違失行為,宜予記一大過者。

九、一次記二大功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經奉核可代理他人職務成績優良者,得酌予獎勵,其標準如下:
 (一) 代理職務未達一個月者,不予獎勵。但得留供年終考績之參考。
 (二) 代理職務在一個月以上,未達三個月者,嘉獎一次。
 (三) 代理職務在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嘉獎二次。
 (四) 代理職務在六個月以上,記功一次。
 (五) 主管長官代理屬員職務,敘獎額度應予酌減。
    前項代理職務,如同一期間有二人以上共同代理之事實,應敘明分工
    情形,於前項獎勵額度內,核酌敘獎。

十一、原服務機關來文建議調院服務職員之獎懲案件,得依本要點規定,
      參照其建議之獎懲額度酌予獎懲。

十二、獎懲案件除確有特殊正當理由外,應於事實發生二個月內辦理為原
      則。

十三、各單位擬提獎懲案件,應提出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相
      關資料,簽奉秘書長核准後,送由人事室研擬建議敘獎額度或相關
      意見,再輪由二位非提案單位所屬人員之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委
      員提出書面意見後,由人事室彙整,提會審議。

十四、審議獎懲案件,如需進行表決時,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
   (一) 舉手表決。
   (二) 投票表決。
   (三) 唱名表決。
      列席人員不得參與表決。
      第一項之表決,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