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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監察院所詢政黨ヽ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因不願收受政治獻金,於收受後1個月内返還捐贈,始發現該筆政治獻金為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對象捐贈,是否應依該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處罰捐贈者1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內政部 台內民字第1050401002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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