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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監察院所詢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因不願收受政治獻金,於收受後1個月内返還捐贈,始發現該筆政治獻金為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 款至第9款規定對象捐贈,有無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5條規定疑義1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內政部 台内民字第1040439775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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