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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縣(市)長及縣(市)政府雖監督鄉(鎮、市)公所之自治事項,惟僅限於適法性監督,而不及於適當性(合目的性)監督,故縣(市)長之關係人若係向鄉(鎮、市)公所為補助交易行為,自無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利字第 1090500475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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