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監察院(九二)院台人字第 0921600
998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7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監察院(99)院台人字第 0991601124
號函修正第 16、20、22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 1011630832 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 24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 1041630734 號函
修正全文 23 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 1051630425 號函
修正第 15 點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 1071630459 號函修
正第 4、5 點條文及及第 9 點條文之附表三至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 1081630548 號函
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 1111630274 號函
修正第 5 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