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1年6月28日國家人權委員會第1屆第30次會議決議通過。
2. 113年5月28日國家人權委員會第1屆第53次會議決議通過,113
年7月4日委台權訪字第113413089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3 點;
並自113年6月17日生效(原名稱: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人權陳情
及申訴案件作業程序;新名稱: 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人權陳情申
訴案件作業要點)。
3. 115年1月14日國家人權委員會第1屆第73次會議決議通過,115年
2月11日委台權訪字第1154130192號函修正全文14點;並自115年
2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