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二十日監察院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施行
2.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監察院(44)監台院議字第 2286 號公
告修正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監察院(62)監台院議字第 1543 號公
告修正將「監察院及監察委員收受人民書狀辦法」修正為「監察院收受
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並修正大部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監察院(64)監台院議字第 1428 號公告
修正第 3、15、1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六月八日監察院(73)監台院議字第 1533 號公告修
正第 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十四日監察院(73)監台院議字第 2430 號公告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監察院(82)院台參甲字第 6357 號公告
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
8.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監察院(84)第二屆第三十五次會議修
正發布
9.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監察院(87)第二屆第七十八次會議修
正發布第 6、8、9、10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監察院(90)院台業壹字第 9007106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監察院院台業參字第 108073102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3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監察院院台業參字第 109073148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9、10、13 條條文;刪除第 7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監察院院台業參字第 11107303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