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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9/03/17
公告日期: 109/03/25
字  號: 109內正0011
案  由: 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及評估方式,並自101年7月11日施行,惟衛福部未能貫徹修法目的,對於身心障礙者資格及等級判定,仍僅依醫師就「身體功能及結構」所作之鑑定結果,未依法納入鑑定人員所進行之「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估結果;且對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需求評估作業,流於形式,造成無法充分掌握及發掘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實際處境與需要,需求確認及評估結果亦未反映出其切身處境及真正需求,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公告版).docx 糾正案文(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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