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09/03/17 |
公告日期: |
1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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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9內正0011 |
案 由: |
王幼玲委員、楊芳婉委員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及評估方式,並自101年7月11日施行,惟衛福部未能貫徹修法目的,對於身心障礙者資格及等級判定,仍僅依醫師就「身體功能及結構」所作之鑑定結果,未依法納入鑑定人員所進行之「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估結果;且對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需求評估作業,流於形式,造成無法充分掌握及發掘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實際處境與需要,需求確認及評估結果亦未反映出其切身處境及真正需求,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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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尚未結案 |
本案文件: |
糾正案文(公告版).docx
糾正案文(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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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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