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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9/04/14
公告日期: 109/04/16
字  號: 109年劾字第12號
案  由: 經司法院移送本院審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法官張耀宇,104至106年間承辦案件逾4個月未進行而停滯者共31件,影響當事人權益。其開庭未到嗣後補請假,另要書記官向當事人佯稱電腦故障,故延後開庭時間;又其不當授權書記官使用因法官職務所配發,專屬法官之電腦與系統製作裁判原本,怠忽職守。其承辦105年度訴字第535號案件,竟先後製作內容不同之判決,以規避辦案時效研考規定。另其承辦106年度聲字第1549號案件,未積極迅速審結並督導書記官正確送達,致未發現應受送達之收容人已移監,遲至106年12月28日始查證該收容人正確之送達處所,該收容人因此遭多執行共6日,致構成刑事補償責任,斲傷司法威信而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0/05/07 109年度懲字第5號 張耀宇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陸個月。 110/06/25執行懲戒處分。
110/05/07 109年度懲字第5號 張耀宇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陸個月。
本案文件: 109年劾字第1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 109年劾字第1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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