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09/04/14 |
公告日期: |
1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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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9年劾字第12號 |
案 由: |
經司法院移送本院審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法官張耀宇,104至106年間承辦案件逾4個月未進行而停滯者共31件,影響當事人權益。其開庭未到嗣後補請假,另要書記官向當事人佯稱電腦故障,故延後開庭時間;又其不當授權書記官使用因法官職務所配發,專屬法官之電腦與系統製作裁判原本,怠忽職守。其承辦105年度訴字第535號案件,竟先後製作內容不同之判決,以規避辦案時效研考規定。另其承辦106年度聲字第1549號案件,未積極迅速審結並督導書記官正確送達,致未發現應受送達之收容人已移監,遲至106年12月28日始查證該收容人正確之送達處所,該收容人因此遭多執行共6日,致構成刑事補償責任,斲傷司法威信而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10/05/07 |
109年度懲字第5號 |
張耀宇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陸個月。 |
110/06/25執行懲戒處分。 |
110/05/07 |
109年度懲字第5號 |
張耀宇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陸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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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09年劾字第1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
109年劾字第1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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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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