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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9/05/13
公告日期: 109/05/14
字  號: 109司正0005
案  由: 高鳳仙委員提:依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9日函令,罹病受刑人如未完成醫囑之轉診或檢驗(查)等醫療處置時,各機關不得將其列入機動調整移監名冊。陳訴人自105年間經臺中監獄所屬培德醫院醫師診斷罹患頸椎退化、腰椎退化、上肢神經等疾病,惟臺中監獄辦理移監時,明知陳訴人罹患上開疾病、戒護就醫作核磁共振檢查以決定是否手術等事實,卻未向駐診蕭醫師及陳訴人了解是否要安排手術、有無未完成醫囑之轉診或檢驗(查)等醫療處置,冒然於107年4月12日將陳訴人列入移送臺南監獄名冊,且在翌日移監時陳訴人將2份診斷證明書交給中央台,衛生科卻以沒有安排手術為由將其移至臺南監獄執行,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移監糾正案文(上網).docx 移監糾正案文(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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