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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09/06/10
公告日期: 109/06/17
字  號: 109司調0043
案  由: 楊芳玲委員、蔡崇義委員調查「據訴,吳育明於民國99年4月間以新臺幣12萬元向綽號「姐仔」之女子約定購買1兩海洛因毒品,後於同年月30日自黃清濱取得毛重49.6公克(淨重37.46公克)海洛因1包。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尾隨跟監,於同日18時30分許當場查獲上開販入之海洛因。雖吳育明主張上開海洛因係供自己施用,惟歷經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最終仍認定上開查獲之海洛因係供販賣之用,吳育明因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定讞。究法院採據之科學文獻是否有誤?是否確有吳育明販賣毒品之證據?原判決所援引之判例,是否後經認定不合時宜而不再援用?法務部調查站臺中縣調查站未隨卷移送驗尿報告是否有所違失?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90601 提非上(公布版).docx 1090601 提非上(公布版).pdf
其他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