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09/06/10 |
公告日期: |
1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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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9司調0043 |
案 由: |
楊芳玲委員、蔡崇義委員調查「據訴,吳育明於民國99年4月間以新臺幣12萬元向綽號「姐仔」之女子約定購買1兩海洛因毒品,後於同年月30日自黃清濱取得毛重49.6公克(淨重37.46公克)海洛因1包。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尾隨跟監,於同日18時30分許當場查獲上開販入之海洛因。雖吳育明主張上開海洛因係供自己施用,惟歷經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最終仍認定上開查獲之海洛因係供販賣之用,吳育明因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定讞。究法院採據之科學文獻是否有誤?是否確有吳育明販賣毒品之證據?原判決所援引之判例,是否後經認定不合時宜而不再援用?法務部調查站臺中縣調查站未隨卷移送驗尿報告是否有所違失?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090601 提非上(公布版).docx
1090601 提非上(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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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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