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09/06/11 |
公告日期: |
1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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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9教調0021 |
案 由: |
王幼玲委員調查:據悉,某君為身心障礙者,進入臺北市政府服務後僅有1年考績列甲等,其認為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應給予權利保障,方達實質之機會平等。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及第27條(工作與就業)規定,政府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針對身心障礙者之工作及場所為合理之調整。究職場合理調整之範圍為何?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是否適用於評核公務人員考績?臺北市政府於分配工作時,有無考量身心障礙者特質,進行合理之調整?皆有深入調查之必要等情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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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考績案調查報告--陳核版(對外).doc
考績案調查報告--陳核版(對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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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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