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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09/06/11
公告日期: 109/06/18
字  號: 109教調0021
案  由: 王幼玲委員調查:據悉,某君為身心障礙者,進入臺北市政府服務後僅有1年考績列甲等,其認為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應給予權利保障,方達實質之機會平等。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及第27條(工作與就業)規定,政府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針對身心障礙者之工作及場所為合理之調整。究職場合理調整之範圍為何?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是否適用於評核公務人員考績?臺北市政府於分配工作時,有無考量身心障礙者特質,進行合理之調整?皆有深入調查之必要等情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考績案調查報告--陳核版(對外).doc 考績案調查報告--陳核版(對外).pdf
其他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