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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9/07/16
公告日期: 110/05/31
字  號: 109教正0010
案  由: 楊芳玲委員、蔡崇義委員、田秋堇委員提:彰化縣立藝術高級中等學校 (下稱彰藝高中) 106年6月23日獲知卓教練與A生疑似師生戀,該校性平會收案後雖於同年6月26日召開會議決定啟動調查,惟因A生家長表示不願調查,該校便推翻其性平會決議,未對該事件進行調查,並於同年7月6日草率解聘該教練以為辦結,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情節甚明;彰藝高中106年違法解聘卓教練,致其未獲適法妥適處理,仍在該縣彰興國中、彰安國中與私人道館教學,故108年3月又發生其性侵害年僅14歲B生之憾事;卓教練行為直至108年5月經民眾檢舉以及同年7月媒體披露才曝光,嗣經彰化縣政府要求,彰藝高中始於108年補行對卓教練之懲處及處置,實亡羊補牢。彰化縣政府對於彰藝高中106年6月23日通報「卓教練疑涉師生戀」,僅以該校通報勾選事件類別有誤,即未再予追蹤瞭解,對於該校後續違法不調查性平案件、錯誤提供家長不調查申請書、違法解聘卓教練等毫無所悉,監督機制嚴重失靈,且對於該校辦理性平業務之專業素養長年不足,未予導正及協助,難謂已盡職責。核彰藝高中與彰化縣政府,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柔道教練案糾正案文1090717修正版(上網公布)).docx 柔道教練案糾正案文1090717修正版(上網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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