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彈劾案文 |
審議日期: |
109/12/03 |
公告日期: |
1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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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09年劾字第42號 |
案 由: |
顏新章任職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花蓮縣政府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於辦公處所從事仲介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且於上班時間不假外出至銀行存款,另嘗試爭取仲介授權,由其介紹其他買家購買遊憩用地等與業務無關之行為。其不知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圖謀他人利益之行為,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之信譽,事證明確,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
議(判)決日期 |
議(判)決文號 |
議(判)決書主文 |
懲戒執行情形 |
111/12/15 |
110年度澄上字第6號 |
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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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03 |
109年度澄字第3581號 |
顏新章休職,期間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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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15 |
110年度澄上字第6號 |
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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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109年劾字第4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09年劾字第4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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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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