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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9/12/15
公告日期: 110/01/05
字  號: 109內正0031
案  由: 蔡崇義委員、王幼玲委員提: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榮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農地買賣案,認花蓮縣現任副縣長顏新章於任職該縣消防局局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於辦公室媒合該二家公司買賣農地,或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遊憩用地售價,供其介紹其他買家;前縣長傅崐萁指示該府員工,多次利用上班時間為榮亮公司存、提款,涉有行政責任,移請該府本於權責卓處。惟花蓮縣政府未詳加調查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該府員工集體假公濟私,嚴重影響公務機關形象;該府未落實對員工之差勤管理等情,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2(公布版)1100105.docx 糾正案文2(公布版)1100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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