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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10/03/09
公告日期: 110/03/11
字  號: 110交調0002
案  由: 林國明委員、林盛豐委員自動調查,按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3第2項規定:「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復本院,該會及地方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自民國106年起至109年9月止,依據上開條文出具調解建議之件數及比率,其中該會出具調解建議之比率均在92%以上,甚至高達98%;惟查臺南市政府則只有28%至54%左右,落差甚大。而以當場調解成立處理之件數:106年新北市1件、臺南市8件;107年新北市9件、臺南市5件;108年新北市1件、臺南市5件;109年新北市1件、臺南市2件。是否執行不力?或督導不周?有深入瞭解之必要。至於依據同法第85條之4規定,提出調解方案之案件,全國近年來件數均為0件,顯有違政府採購法上開條文為快速處理採購爭議及提升採購效率之立法意旨,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等情案之調查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10交調2_採購法爭議處理案調查報告-公告版.docx 110交調2_採購法爭議處理案調查報告-公告版.pdf
其他案文: